“两高”“两部”卖力人就治理扫黑除恶案件的四个意见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两高”“两部”卖力人就治理扫黑除恶案件的四个意见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套路贷”与民间借贷怎么区分?哪些行为会被界定为“软暴力”犯罪手段?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如何发挥律师职能作用……4月9日,全国扫黑办首次举办新闻宣布会,果真宣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治理扫黑除恶案件的四个意见。“两高”“两部”卖力人就四个意见有关问题回覆了记者提问。
《南方都市报》记者:黑恶势力犯罪的社会危害远大于其他犯罪,政法机关对于黑恶势力历来坚持依法严惩目标,为什么本次出台的意见还要求坚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这是一个社会比力关注的问题。宽严相济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黑恶势力犯罪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工业宁静,破坏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对黑恶势力犯罪依法从严惩处,是我们的一贯目标。
严与宽相辅相成,都是我国刑事政策的体现。“没有区别就没有政策”,依法严惩不能简朴地理解为一律从严。为全面发挥刑罚功效,也要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突出攻击重点,体现区别看待。严与宽都是相对的,没有严就不能体现宽。黑恶势力犯罪危害严重,与治理其他犯罪案件相比,要从总体上体现依法从严的目标。但黑恶势力犯罪是配合犯罪,具体到犯罪组织的每个成员,其罪行巨细、恶性巨细、职位作用照旧有所差异的。坚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是要凭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在黑恶势力犯罪中的职位、作用以及在具体犯罪中的罪责,切实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对那些罪大恶极、不知悔改的主要成员,要坚决依法严惩,对那些加入水平不深、犯罪行为较少、所起作用较小的一般成员,要凭据具体情况依法从宽。对于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黑恶势力犯罪分子,要依照刑规则定和政策要求,凭据具体情况依法从宽处罚。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请问在司法实践中,界定“软暴力”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 杜航伟:这次“两高”“两部”联合出台的意见将“软暴力”界定为一种与暴力、威胁手段并列的犯罪手段。作为犯罪手段的“软暴力”,只是行为的一种要领,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也就是说,“软暴力”既可以作为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手段,也可作为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手段,就像暴力手段既可作为故意伤害罪的手段,也可作为非法拘禁罪的手段一样。特别要强调的是,“软暴力”作为一种违法犯罪手段,是否能够组成犯罪,还应切合具体罪名的组成要件;能否组成黑恶势力,还应当切合黑恶势力的特征和黑恶势力的认定尺度。
这次出台的意见对“软暴力”所侵害的法益作了三个类此外划分。这种分类要领制止了仅对“软暴力”客观体现形式进行归纳综合而可能泛起的交织、重复和遗漏,也与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的分类要领保持了一致,并尽可能作了较为全面的列举。此外,意见对攻击以“软暴力”手段实施犯罪的具体执法适用,也就是如何治罪处罚等都作了具体、明确的划定。
关于“软暴力”手段认定问题,意见专门明确了客观认定尺度。这里要强调的是,意见中讲到两个“足以”,即“软暴力”应当足以使他人发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工业宁静,影响正常生活、事情、生产、经营,才气组成违法犯罪的手段。对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足以”,意见也作了进一步细化。应该说在这个问题上,意见的划定是比力明确的。
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政法各部门会密切配合,坚持依法办案、坚持法定尺度,既不扩大、不拔高,也不降格,增强执法监视,强化法式意识和证据意识,确保罚当其罪。
《法制日报》记者:律师是治理扫黑除恶案件的重要加入者。请问司法部是如何指导律师队伍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的?对下一步贯彻落实这四个意见,司法部有什么部署?
司法部副部长刘振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司法部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高度重视此项事情,周密部署、稳步推进,实时研究出台了有关指导文件,建设了扫黑除恶专项事情律师辩护署理业务指导委员会,并实时通过开展一系列专题培训、轮训,资助宽大律师准确理解和掌握有关政策文件精神,提高治理案件的质量,切实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宽大律师也认真履行职责使命,积极加入涉黑涉恶案件辩护署理事情,促进案件顺利治理。截至目前,全国律师共署理涉黑涉恶案件28000多件,总体平稳顺利,效果很好。
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推进,进入司法法式的涉黑涉恶案件数量也将逐步增加,有律师反映,以往治理刑事案件中遇到的会见难、阅卷难等问题,在治理涉黑涉恶案件中也差异水平地存在。另有律师反映,随着一些新型黑恶犯罪案件的泛起,相关执法适用问题也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这次出台的四个意见,内容涉及黑恶势力、工业处置、“软暴力”、“套路贷”等多个方面,对于司法实践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与指导性。意见出台历程中,司法部组织多个相关内设厅局进行逐条研究论证,并组织具有富厚刑辩经验的律师代表进行专题研讨,认真梳理汇总相关意见和建议后实时反馈给起草单元,并就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充实相同。我相信,这四个意见的出台,有利于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供明确具体的执法指引。
下一步,司法部将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的事情:一是搞勤学习培训。就是要组织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的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意见精神,并指导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专题培训,资助律师准确掌握相关执法划定、政策精神,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二是严格落实事情责任,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将认真指导监视律师依法依规开展辩护署理,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式关和执法适用关的把控,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正义。三是进一步完善制度和机制,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机制,维护律师在治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会见、阅卷等各项诉讼权利,为律师开展正当执业运动缔造良好条件,不停推动律师加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事情的深入开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记者:“软暴力”犯罪现在泛起出怎样的形势?哪些行为会被界定为“软暴力”犯罪手段?
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杜航伟:随着经济社会生长,扫黑除恶力度在加大,黑恶势力为了逃避攻击,不停变换犯罪手法,逐渐摒弃了原来明火执仗、打打杀杀的明显暴力手段,转而接纳易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的“软暴力”。“软暴力”的叫法越来越多,犯罪分子,特别是一些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用这种手法也越来越多。好比跟踪滋扰他人、恶意举报诬陷、播哀乐摆花圈、喷油漆堵锁眼、摆场架势示威等。我们经常能够从一些新闻媒体报道,或者从一些案例里面看到,这是我们列举的“软暴力”的犯罪手法。
从体现形式上看,“软暴力”与暴力明显差异,但其危害结果却与传统暴力犯罪相同,甚至有些造成的结果凌驾了传统暴力犯罪。好比,浙江公安机关前不久侦办的一起“套路贷”案件中,当受害人落入债务陷阱、无力送还时,犯罪团伙便通过对受害人及其眷属、通讯录朋友进行威胁、恐吓、骚扰等手段,欺压受害人送还虚高债务。受害人张某因无力送还虚高债务,遭受到该团伙的“软暴力”催收,团伙成员向其发送种种恐吓、侮辱性的图片,最终张某不堪忍受,被逼自杀。
这次制定的意见中,对“软暴力”犯罪体现形式作了具体的列举。一是侵监犯身权利、民主权利、工业权利的手段,如跟踪贴靠、扬言流传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攻克财物等;二是扰乱正常生活、事情、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如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生产区、经营场所等;三是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如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四是切合“软暴力”界说的其他违法犯罪手段。此外,对于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实施,只要切合“软暴力”界说的违法犯罪手段,也应当认定为“软暴力”。
应该说这次意看法决了前段时间在扫黑除恶斗争中,包罗攻击其他一些刑事犯罪中,“软暴力”恒久困扰下层执法事情中的难题。下一步,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组织实施。
新华社记者:意见对涉黑恶犯罪工业的处置方式增加划定了“追缴、没收其他等值工业”,请问在具体实施历程中,如何防止损害被告人及第三人的正当权益?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陈国庆:2018年1月专项斗争开展以后,“两高”“两部”制定下发了《关于治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统一执法思想,明确执法尺度。其中,该意见第29条划定: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工业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正当工业混淆且不行支解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工业。该条划定切合司法实践的需要,也切合执法的基本原则,包罗《联合国攻击跨境有组织犯罪条约》也对此作了类似的划定。
在司法实践中,不少下层司法人员提出,对2018年指导意见第29条如何操作应当划定明确统一的尺度。好比,什么叫作“无法找到”,为了制止对“无法找到”的理解发生歧义,本意见对此进行了说明,“无法找到”就是指有证据证明存在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工业,但无法查证工业去向、下落的。被告人如果有差异的意见,应当出示相关证据。
接纳处置等值工业时必须有证据能证明工业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正当工业混淆且不行支解,具备这些情况,才气启动没收等值工业这种处置惩罚方式。同时,意见也赋予了被告人可以提出差异意见的权利,但需要被告人举证。工业数额的对等性也是本意见特别强调的,没收的工业数额必须是与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工业对应数额,必须是等值工业,在执行中要注意掩护被告人和第三人正当权益。
《人民日报》记者:人民群众对黑恶势力深恶痛绝,但什么是黑、什么是恶,许多没有接触过执法事情的人可能并没有一个十分清晰的看法,请问对恶势力犯罪团体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究竟怎么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这个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涉及罪与罚的问题。黑恶势力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工业宁静,严重侵蚀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宁静感,历来是司法机关的惩治重点。恶势力团体属于配合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一定相似性,实践中容易对两者发生混淆。他们的相同点:一是都具有暴力性,都是通过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等手段进行违法犯罪运动;二是都具有逐利性,都是通过作恶斗狠为主要目的到达攫取经济利益的目的;三是都具有组织性,都具备一定的组织形态;四是具有相类似的危害性,为非作恶、欺压黎民。通俗地讲,恶势力犯罪团体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低端形态,都是攻击重点。
但在执法意义上,恶势力犯罪团体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两种差异的犯罪行为,犯罪性质差异,执法结果也差异,所以不能对二者进行混同。刑法第294条专门划定了组织、领导、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设置了相应的刑罚。所以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种独立的犯罪行为,而恶势力并不是一个执法看法,也不是独立罪名,而是一种配合犯罪的特殊形式,是量刑时要考虑的从重情节。
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掌握恶势力犯罪团体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区别:一是组织水平差异。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更稳定、结构更严密、人数更多、规则也更具体。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具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基本牢固的主干成员、相对稳定的积极加入者,这三个层级比力明显,职责分工较为明确。二是经济特征差异。不少黑社会性质组织有明显的公司化运作的特征,相比恶势力犯罪团体具有更大的经济实力,可以对某一经济领域发生重大影响,甚至在一定地方实现垄断。三是危害水平差异。是否在一定区域、行业形成了反社会秩序,实现了非法控制,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建设与否的决定性标志,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犯罪团体的要害区别点。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黑恶势力犯罪要防止两种倾向,既不能将恶势力犯罪“拔高”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也不能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降格”处置惩罚为恶势力犯罪。
澎湃新闻记者:全国扫黑办把“打财断血”作为今年专项斗争的重点事情之一,这次出台的意见对黑恶势力刑事案件涉案工业是如何界定的?请介绍一下界定的具体情况和认定尺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陈国庆:今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事情要突出“深挖根治”,在严厉攻击惩处涉黑恶犯罪的同时,注重向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延伸。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运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是黑恶犯罪的主要目的,黑恶势力犯罪组织往往利用经济利益支持违法犯罪运动,使其自身借以生长壮大并嬗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因此,铲除黑恶犯罪的经济基础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准确界定黑恶势力犯罪组织涉案工业是“打财断血”的前提。财力决定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的规模和实力。
在总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意见对黑恶势力犯罪组织涉案工业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明确界定:一是包罗黑恶势力组织的工业;二是包罗犯罪嫌疑人小我私家所有的工业;三是包罗犯罪嫌疑人实际控制的工业;四是包罗犯罪嫌疑人出资购置的工业;五是包罗犯罪嫌疑人转移至他人名下的工业,凭据执法划定把线索查清楚;六是包罗犯罪嫌疑人涉嫌洗钱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犯罪涉及的工业;七是包罗其他与黑恶势力组织及其违法犯罪运动有关的工业。
我们要求必须坚持抓捕涉黑涉恶犯罪涉案人员和查清涉案工业同步进行,要依法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犯罪的经济基础。
《中国青年报》记者:可否结合具体案例谈谈怎么区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套路贷”是对某一类犯罪行为的通称,具体说是以对非法占有为目的,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以非法手段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运动的归纳综合性称谓。在“套路贷”案件中,行为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具有很是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套路贷”与普通的民间借贷两者有着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本金和正当利息均受执法掩护,而“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套路贷”的实质,就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应受执法惩处。
实践中,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看有无非法占有他人工业目的,这是“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借贷双方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违约的情况,出借人希望借款人能定时还款,而“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套路,引诱、欺压借款人垒高债务,最终到达非法占有借款人工业的目的。好比,有的案件中,被告人为了占有借款人的房产,就诱使他人先借款5万元,然后以种种借口约定5年内送还借款本息19万元。随后被告人接纳肆意认定违约、虚假转单平账等手段垒高债务,将借款人的房产强行抵押、最终变现,最后非法占有借款人的工业达102万元。可见,“套路贷”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取约定的利息,而是为了非法占有被害人的工业。
第二,看是否具有“诈骗”的性质。民间借贷是双方真实意愿下的借贷行为,而“套路贷”都具有骗的性质。行为人费尽心血设计种种套路,制造债权债务假象,非法强占他人工业。例如,有的犯罪分子往往会以低息、无抵押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上钩”, 以行业规则为由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条约,谎称只要定时还款,虚高的借款金额就不用还,然后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接纳拒绝接受还款等方式刻意制造违约,通过一系列“套路”形成高额债务,到达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第三,看讨债手段是否具有强制性。“套路贷”制造虚高的借款金额,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被害人不行能自愿还债,所以“套路贷”行为人往往软硬兼施索债,通常以暴力、“软暴力”、滋扰或者借助诉讼等方式,迫使被害人还债。
需要注意的是,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要凭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不能只关注某个因素、某个情节。例如,不能仅仅看有无暴力讨债行为来区别二者,民间借贷运动也可能诱发非法讨债行为,如讨债时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如果这一行为组成故意伤害或者非法拘禁等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因民间借贷引发的暴力讨债行为,切合执法划定的要定相关的罪名,但不能认定为“套路贷”案件中的恶势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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