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电竞论坛禁捕水域休闲垂钓治理 暂行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 索引号 | 011043305/2025-24226 | 发文日期 | 2025-07-30 |
|---|---|---|---|
| 宣布机构 | 电竞论坛排名-最新权威电竞网站推荐大全 | 文号 | 无 |
| 分 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凭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增强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治理事情的意见》(农办长渔〔2024〕5号),省农业农村厅起草了《电竞论坛禁捕水域休闲垂钓治理暂行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果真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建议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
一、征集时间
2025年7月30日至2025年8月30日
二、征集方式
(一)书面信件。邮寄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19号行政大楼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治理处,邮政编码:430070;
(二)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834143616@qq.com;
(三)联系人:尹晓雪,联系电话:027-87537557。
来函来件,请在信封外貌或来件主题注明“规范性文件修改意见”字样。
附件:电竞论坛禁捕水域休闲垂钓治理暂行措施(征求意见稿)
2025年7月30日
附件
电竞论坛禁捕水域休闲垂钓治理暂行措施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禁捕水域休闲垂钓行为,有效掩护水生生物资源,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掩护法》《长江水生生物掩护治理划定》《电竞论坛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长江汉江湖北段实施禁捕的决定》等执法规则及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捕水域休闲垂钓及其监视治理。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禁捕水域,是指在已实施长江十年禁渔的长江干流湖北段、汉江干流湖北段、83个水生生物掩护区,以及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实施常年禁捕的其他水域。
本措施所称休闲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且钓获物不用于交易赢利,在允许垂钓的水域和时间,接纳切合划定的钓具钓法垂钓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生态情况、水利、交通运输、市场羁系、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增强禁捕水域休闲垂钓治理,依法查处违法垂钓以及收购、销售钓获物等行为。
第五条 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牵头制定切合当地实际的禁捕水域休闲垂钓治理制度,引导垂钓人员合规垂钓、宁静垂钓、文明垂钓。勉励建设垂钓人员实名挂号存案制度。
第六条 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当地域水生生物资源漫衍特点,兼顾民众休闲垂钓需求,科学划定禁钓区。毗邻地域在接壤水域划定禁钓区时,应当提前协商一致。
下列水域,应当划定为禁钓区:
(一)以水生生物为主要掩护工具的自然掩护区;
(二)水产种质资源掩护区焦点区;
(三)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
(四)基于生态、行洪、饮水、人身等宁静风险管控确需划定的其他水域;
(五)执法规则划定应当划定为禁钓区的其他水域。
第七条 结合鱼类资源监测状况、鱼类繁殖掩护期以及防洪抗旱、工程建设、宁静维护等事情需求,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在非禁钓区设置一定期限的禁钓期。
第八条 钓获物品种及其规格实行清单治理并实行总量控制。品种清单和控制指标由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资源监测状况、治理需求等实际制定。
禁止钓获国家和省级重点掩护水生野生动物、水产种质资源掩护区主要掩护鱼类。垂钓人员发生误钓的,应当立即将钓获物放回原水体;钓获物属于重点掩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实时陈诉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明显外伤的,由其组织开展救助。
钓获外来物种的,垂钓人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时陈诉,并由其进行处置,不得将其放回原水体、抛弃或者留取。
第九条 垂钓人员应当具有宁静垂钓意识,具备从事野外垂钓运动的身体条件,自觉携带须要的水上救生设备,主动识别和避开危险区域。垂钓结束时,应当带走废弃钓钩钓线、钓饵包装物、塑料袋等废弃物。
第十条 禁止在禁钓区、禁钓期内垂钓。
禁止使用下列工具和方式要领进行垂钓:
(一)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多”指三个或三个以上);
(二)使用种种视频装置、探鱼设备、无人机(船)等辅助装置;
(三)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
(四)使用鱼虾类、螺贝类等水生生物作为钓饵、窝料;
(五)使用船艇、排筏、其他水上漂浮物等工具;
(六)执法、规则、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划定禁止使用的其他钓具、钓法。
禁止抛弃、疏散、隐藏、宰杀应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
禁止收购、销售禁捕水域钓获物及其制品,有交易行为的,视为非法捕捞。
第十一条 垂钓协会等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引领作用,强化行业自律治理,举办行业培训,宣传执法规则,提供咨询服务,协助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好相关事情。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禁捕水域休闲垂钓分流和引导,实时宣布允许垂钓的自然水体、人工水体、养殖场、休闲农庄、生态钓场等信息。
第十三条 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辖区水域禁钓区规模、禁钓期时段、钓获物品种及其规格清单、钓获物总量控制要求、禁止使用钓具钓法钓饵清单、监视举报电话等报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存案后向社会宣布,并在禁钓区设置醒目的标识标牌。
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废弃、遗留钓钩钓线清理,淘汰对水生生物的伤害。
第十四条 在非禁钓区举办团体性垂钓运动(赛事)的,主办方应当事先制定运动方案,列明运动时间、所在、加入人数、使用要领和钓获物种类等事项,征求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运动举办时,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现场监视检查。
第十五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有权举报破坏渔业资源的垂钓行为,受理举报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视察处置惩罚并将结果见告举报人。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羁系等部门应当增强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加大对违法垂钓以及收购、销售钓获物行为的执法力度。对执法历程中暴力抗法、故障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法》有关划定实施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措施划定,在禁钓区、禁钓期进行垂钓的,使用本措施禁止的工具、要领进行垂钓的,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长江水生生物掩护治理划定》等执法规章进行处罚。
违反本措施划定,钓获国家或省级重点掩护水生野生动物且拒不放回原水体的,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掩护法》等执法规则进行处罚。
违反本措施划定,收购、销售垂钓钓获物及其制品的,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执法规则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本措施由省农业农村厅卖力解释。
第十九条 本措施自宣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增强禁捕水域垂钓治理事情的意见》(鄂农发〔2021〕24号附件之一)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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