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果真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果真申请回复主体有关问题的解释
| 索引号 | 011043305/2020-157108 | 发文日期 | 2014-09-03 |
|---|---|---|---|
| 宣布机构 | 国务院办公厅 | 文号 | 国办果真办函〔2014〕67号 |
| 分 类 | 政务果真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国办果真办函〔2014〕6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征地批复类信息依申请果真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书面征求领土资源部、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现回复如下:
凭据《政府信息果真条例》的划定,收到信息果真申请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做出回复。申请人向省政府办公厅提出申请的,省政府办公厅应当依法做出回复。你们2011年商省法制办、省高院等单元确定的回复方式,即省政府办公厅在法定期限内书面见告申请人、由省领土资源厅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予以回复,执法上可视为省政府办公厅委托省领土资源厅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回复,并将这一委托行为见告申请人。这一处置惩罚方式并不违反《政府信息果真条例》的划定,只是其执法结果依然由省政府办公厅肩负。如果省政府办公厅以征地批复类信息由省领土资源厅具体制作并生存为由,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回复,或者见告申请人应当向省领土资源厅另行提出申请,尚缺乏执法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果真办公室
201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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