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果真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果真年度陈诉有关项目填报问题的解释
| 索引号 | 011043305/2020-157109 | 发文日期 | 2016-09-01 |
|---|---|---|---|
| 宣布机构 | 国务院办公厅 | 文号 | 国办果真办函〔2016〕201号 |
| 分 类 | 政务果真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国办果真办函〔2016〕20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对政府信息果真有关事项给予指导的函》(深府办函〔2016〕112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现回复如下:
凭据《政府信息果真条例》第32条划定,应当在政府信息果真年度陈诉宣布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是“因政府信息果真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行政复议机关作为配合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主要的案由是原行为主体的政府信息果真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是因为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成为原行为主体的配合被告,不是直接因为政府信息果真而被提起行政诉讼。据此,行政机关在依据《政府信息果真条例》的划定对外宣布政府信息果真年度陈诉时,对于行政复议机关作为配合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只盘算原行为主体的案件数量,不盘算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数量。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果真办公室
201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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